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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2018-08-13    浏览次数:

福建商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制订以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履行公务的车辆管理及驾驶员行为规范管理。

第三条 学院公车分为领导用车、公务车辆。领导用车主要用于院领导公务用车;公务车辆适用于学院及各部门的公务活动等用车。

第二章 公车的使用与调度

第四条 坚持集中管理,定点存放,统一调度的原则。校办公室负责公车使用审批,后勤管理处负责用车调度及公务用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院公车调度应以教学为中心,根据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保障教学、公务用车需要。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用车实行用车登记和审批制度:

(一)各部门因公申请长途用车、市区范围内用车应填写《福建商学院公车使用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用车前将校办公室审批过的《审批单》送至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调派车辆。

(二)后勤管理处凭校办公室签批的《审批单》调度出车,并有权拒绝无《审批单》的用车申请;如遇特殊情况需用车,申请用车部门可先向校办公室说明情况,协调出车,事后补办《审批单》。

(三)驾驶员及用车人应按照《审批单》所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部门可先向校办公室进行事前请示,并在《审批单》“备注”栏上注明。

(四)后勤管理处应妥善保存《审批单》,以此作为行车、报销等凭据。

第七条 以下情况部门可申请用车:

(一)学院重大会议、活动用车。

(二)以学院名义邀请校外人员讲学、迎接各种工作检查指导等用车。

(三)学院外事活动用车。

(四)部门对外业务工作用车。

(五)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要文件。

(六)招生宣传用车。

(七)离休老干部、退休副厅级以上老干部用车。

(八)师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体育、演艺及其他竞赛活动等用车。

(九)师生出现危重情况急需抢救或住院用车。

(十)其他因公事务必须用车。

到外地出差,应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车长途行使,教职员工出差到车站、机场,原则上不予派车,特殊情况需派车的,其当天差旅交通费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同时,长途调度车辆使用。大型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不得超标准租用车辆。

第八条 学院的救护车、消防车分别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归口管理,并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章 公车安全、停放、维修、油料管理

第九条 学院公车原则上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维护、专人保管。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非正式聘用专职驾驶员一律不得私自驾驶车辆。因工作需要可临时调配驾驶员,调配的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行车管理规定和处理好车辆勤务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公车不得私用和外借,更不得用于旅游、探亲、扫墓、接送亲属等。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驾驶车辆管理规定,按照“文明、守法、安全、节约”的原则,安全出行、文明驾驶、厉行节约,严禁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私自出车,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坚持日常保养(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回场后检查)。做到三勤,即勤检查、勤维护保养、勤擦洗,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车辆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在上班期间无出车任务时、下班后、节假日期间车辆统一停放在校内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将车辆开出校外办事。领导用车在下班后、节假日期间车辆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如夜间、节假日期间需要用车,需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度,经审批后方可出车。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车加油规定,落实一车一卡加油制度,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向石油公司或石化公司办理IC加油卡。总油卡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需分配各副卡,副卡由各车驾驶员负责保管,严禁现金加油报销,特殊情况需请示报备。

第十五条 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后勤管理处,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定点进行维修保养,更换配件单价在500元以上的旧件应带回核查统一处理。车辆维修好后,驾驶员必须仔细检查、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

第十六条 建立车辆管理台账制度,每月应将行车公里里程与油料消耗情况报校办公室审核,并每季度公示一次。

第十七条 车辆经费包括车辆购置及车辆油料、维修保养、过路(桥)停车、保险、年检等费用,每年由后勤管理处负责预算、审核、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公车一律安装闽通卡实行一车一卡管理制度,严禁现金缴纳过路(桥)费报销,特殊情况需请示报备。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财务报销审批手续,对车辆发生的停车等杂项开支应与实际相符,驾驶员应在有效票据上签字,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车辆保险与车辆报废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学院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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