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学校党政公文处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发文字号,现就常用的公文种类及发文字号的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中共福建商学院委员会、福建商学院公文包括以校党委、校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和以党办、校办名义发出的公文。
(1)闽商院委:用于校党委向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报告或请示工作。
(2)闽商院委发:用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的有关精神,下达有关全校性重要工作部署,发布重大决策、措施,转发省委、省政府和省直机关的公文,批转校党委各部门涉及全校性重要工作的报告、请示和意见,下达专项重要工作事项的通知、意见或批复。
(4)闽商院委函:用于校党委与省直机关、单位和兄弟院校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5)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主要为《中共福建商学院委员会会议纪要》。
(1)闽商院:文种一般用请示、报告等。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或要求解决有关事项,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2)闽商院发:文种一般用决定、通告、通报、通知等普发性的公文。适用于转发省政府及省直机关有关重要公文;传达精神,布置工作,安排任务,通报情况;批转校行政部门涉及全校性重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校性的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3)闽商院文:文种一般用批复、通知等非普发性的公文。适用于答复校内请示,成立机构,人员调整或变更。
(4)闽商院函:文种一般用函、通知、通告等。适用于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事项,与有关机关、单位及兄弟院校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5)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主要为《福建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福建商学院专题会议纪要》。
(1)闽商院委办:用于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根据校党委的授权,传达需要全校贯彻执行的有关规定、意见、通知和批转校党委各部门的重要报告、请示;经校党委同意,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或请求批准事项;党委办公室与有关机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对某一具体工作事项的意见、通报、规定、批复和通知。
(2)闽商院校办:用于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转发学校行政部门涉及全校性重大事项的公文;经校领导同意,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或请求批准事项;经校领导批准,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布置工作,安排任务;校长办公室与有关机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经校领导的授权,答复校内部门、单位向学校请示的事项。
(二)中共福建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校纪委名义发出的公文。
闽商院纪:文种一般用请示、报告等。适用于向上级纪委请求指示、批准或要求解决有关事项,向上级纪委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纪委的询问。
闽商院工:文种一般用请示、报告等。适用于向上级工会请求指示、批准或要求解决有关事项,向上级工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工会的询问。
闽商院团:文种一般用请示、报告等。适用于向上级团委请求指示、批准或要求解决有关事项,向上级团委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团委的询问。
以部门名义向学校请示、报告等。以部门名义发出的校内文件。
二级院系字号的编制规则为“商院”加单位的代字。如外语系的发文字号为“商院外语”,会计系的发文字号为“商院会计”。在启用发文字号前,各院系必须把发文字号报到学校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党总支字号的编制规则为“商院”加单位的代字加“党”。如机关党总支的发文字号为“商院机关党”,外语党总支的发文字号为“商院外语党”,会计党总支的发文字号为“商院会计党”。在启用发文字号前,各总支必须把发文字号报到学校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