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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公文种类及发文字号的使用规定

发布日期:2018-08-13    浏览次数:

福建商学院公文种类及发文字号的使用规定

为使学校党政公文处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发文字号,现就常用的公文种类及发文字号的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正式公文种类及发文字号的使用规定

(一)中共福建商学院委员会、福建商学院公文包括以校党委、校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和以党办、校办名义发出的公文。

1、校党委公文

(1)闽商院委:用于校党委向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报告或请示工作。

(2)闽商院委发:用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的有关精神,下达有关全校性重要工作部署,发布重大决策、措施,转发省委、省政府和省直机关的公文,批转校党委各部门涉及全校性重要工作的报告、请示和意见,下达专项重要工作事项的通知、意见或批复。

(3)闽商院委干:用于校党委任免干部等事项。

(4)闽商院委函:用于校党委与省直机关、单位和兄弟院校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5)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主要为《中共福建商学院委员会会议纪要》。

2、学校行政公文

(1)闽商院:文种一般用请示、报告等。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或要求解决有关事项,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2)闽商院发:文种一般用决定、通告、通报、通知等普发性的公文。适用于转发省政府及省直机关有关重要公文;传达精神,布置工作,安排任务,通报情况;批转校行政部门涉及全校性重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校性的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3)闽商院文:文种一般用批复、通知等非普发性的公文。适用于答复校内请示,成立机构,人员调整或变更。

(4)闽商院函:文种一般用函、通知、通告等。适用于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事项,与有关机关、单位及兄弟院校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5)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主要为《福建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福建商学院专题会议纪要》。

3、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公文

(1)闽商院委办:用于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根据校党委的授权,传达需要全校贯彻执行的有关规定、意见、通知和批转校党委各部门的重要报告、请示;经校党委同意,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或请求批准事项;党委办公室与有关机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对某一具体工作事项的意见、通报、规定、批复和通知。

(2)闽商院校办:用于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转发学校行政部门涉及全校性重大事项的公文;经校领导同意,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或请求批准事项;经校领导批准,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布置工作,安排任务;校长办公室与有关机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经校领导的授权,答复校内部门、单位向学校请示的事项。

(二)中共福建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校纪委名义发出的公文。

闽商院纪:文种一般用请示、报告等。适用于向上级纪委请求指示、批准或要求解决有关事项,向上级纪委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纪委的询问。

(三)福建商学院工会以校工会名义发出的公文。

闽商院工:文种一般用请示、报告等。适用于向上级工会请求指示、批准或要求解决有关事项,向上级工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工会的询问。

(四)福建商学院团委以校团委名义发出的公文。

闽商院团:文种一般用请示、报告等。适用于向上级团委请求指示、批准或要求解决有关事项,向上级团委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团委的询问。

二、学校内流转公文种类及发文字号的使用规定

以部门名义向学校请示、报告等。以部门名义发出的校内文件。

(一)校办公室

1、商院委办

2、商院校办

(二)纪委办、监察审计处

1、商院纪办

2、商院监审

(三)组织部(党校、机关党委)

1、商院委组

2、商院委党校

(四)宣传部(文明办)

1、商院委宣

2、商院委文明办

(五)统战部(校友会)

1、商院委统

(六)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

1、商院委学工

2、商院学工

(七)安全保卫处(武装部)

1、商院安保

2、商院武装

(八)工会

1、商院工会

(九)团委

1、商院团委

(十)教务处(招生办)

1、商院教务

2、商院招生

(十一)科研处(学报编辑部)

1、商院科研

(十二)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办)

1、商院人事

2、商院离退

(十三)发展规划处

1、商院发规

(十四)对外合作处

1、商院对外

(十五)财务处

1、商院财务

(十六)资产管理处

1、商院资产

(十七)后勤管理处

1商院后勤

(十八)基建处

1、商院基建

(十九)图书馆

1、商院图书

(二十)信息技术中心

1、商院信息

(二十一)实验实训中心

1、 商院实验

(二十二)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1、商院创新创业

(二十三)各院系

二级院系字号的编制规则为“商院”加单位的代字。如外语系的发文字号为“商院外语”,会计系的发文字号为“商院会计”。在启用发文字号前,各院系必须把发文字号报到学校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二十四)各党总支

党总支字号的编制规则为“商院”加单位的代字加“党”。如机关党总支的发文字号为“商院机关党”,外语党总支的发文字号为“商院外语党”,会计党总支的发文字号为“商院会计党”。在启用发文字号前,各总支必须把发文字号报到学校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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