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26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福建省属高校及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学院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为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按照《关于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7〕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福建商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学校教职工(含聘用人员)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含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区,不含长乐区)和连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务出行活动,所产生的相关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实行公务出行审批登记制度,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公务出行活动。提倡采用公交和城市轨道交通方式进行公务出行。实行公务出行事前审批登记制度,未按程序报批的公务出行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三、开展公务出行活动前,选择乘坐公交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方式出行,经办人员应当填写《公务出行清单》(见附件1),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
四、选择出租车和网约车进行公务出行,应严格控制。出行活动前,经办人员应当填写《公务出行交通费用审批单》(见附件2),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校办公室审批。
五、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手续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行清单或公务出行交通费用审批单、交通费用报销票据等凭证(包括公交车票据、城市轨道交通票据、出租车票据、网约车票据等)。经办人员须在每张票据后由本人签字并注明起始和终止地点、用车时间,按规定程序审批。公交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票据原则上每人每月报销一次,报销最长时限不超过半年。
六、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范围,报销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是真实的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变相发交通补贴或其他定期固定报销数额。
七、学校工作人员到福州市和连江县行政区域以外地区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